(2021)浙0902刑初226号 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902刑初226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902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YQ纺织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志忠,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玲、检察官助理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贾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卢某以陈某(另案处理)、王林、许某、郎某、宋某等人名义登记注册并实际控制YQ纺织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梦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伙同郭新田(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取得免税农产品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加工经营过程,安排上述6家公司接受姜某1(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盐城均禾苗木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名称为“棉花、皮棉”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涡阳县田泉纺织加工部等企业虚开的加工、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安排上述6家公司向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郸城市鑫盛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品名为“纺织产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746.144万元,其中税额1121.237866万元,上述虚开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卢某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意提起者、组织控制者应为在逃的郭新田和李金雨,被告人卢某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卢某是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此外,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正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四五百万元是无效票据,要求予以抵扣。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卢某以陈某、王林、许某、郎某、宋某等人名义登记注册并实际控制YQ纺织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梦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伙同郭新田等人利用取得免税农产品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加工经营过程,安排上述6家公司接受姜某1等人实际控制的盐城均禾苗木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名称为“棉花、皮棉”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涡阳县田泉纺织加工部等企业虚开的加工、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安排上述6家公司向李某1等人实际控制的郸城市鑫盛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品名为“纺织产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8份,价税合计9746.144万元,其中税额1121.237866万元,上述虚开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具体如下:

  1、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正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721.87万元,其中税额83.046977万元;向郸城县鑫盛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815.9825万元,其中税额93.874085万元;向郸城县三帮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价税合计1251.25万元,其中税额143.94914万元;向郸城县鹏达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价税合计600万元,其中税额69.02656万元;向界首市诚润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50万元,其中税额51.769913万元。

  2、浙江自贸区彩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万元,其中税额5.63717万元;向郸城县鑫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1000万元,其中税额115.044266万元;向安徽睿衣芳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价税合计740.6万元,其中税额85.201777万元;向界首市品优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价税合计1350万元,其中税额155.30974万元。

  3、浙江自贸区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向郸城县日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4万元,其中税额25.769913万元;向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36万元,其中税额38.654869万元。

  4、浙江自贸区隆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郸城县日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万元,其中税额5.75221万元;向安徽睿衣芳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500万元,其中税额57.522129万元。

  5、浙江自贸区梦偲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8万元,其中税额11.596461万元;向界首市诚润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59.2万元,其中税额52.828323万元。

  6、YQ纺织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郸城县日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0.11万元,其中税额23.021505万元;向郸城县鹏达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300.0103万元,其中税额34.51446万元;向界首市欧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382.6250万元,其中税额44.018805万元;向界首市诚润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14.6962万元,其中税额24.69956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郎某、宋某、杨某、许某、李某1、姜某1、贺某、姜某2、叶某、郑某、李某2、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公司登记情况、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虚开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各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及税务调查报告、核查情况、资金梳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企业及个人资金账户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正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四五百万元是无效票据,要求予以抵扣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6户企业进销项发票电子清单,浙江自贸区鑫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正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8份,其中104份为冲红处理的无效票据,实际抵扣的有效票据为64份,价税合计721.87万元,其中税额83.046977万元。以上数据与国家税务总局方城县税务局提供的方城县正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册显示实际抵扣的发票数量、价税合计金额、有效税额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已将冲红的104份无效票据予以扣除,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涉案的六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均由被告人卢某实际控制,且企业资金走账也系在被告人卢某指使下完成,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顾凌晓

人民陪审员 陈仁瑜

人民陪审员 赵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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