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82刑初77号 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1082刑初77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逸,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邵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年中至案发,徐叨原伙同徐荣华、王永芬、潘菊琳(以上四人均已判)及被告人徐某,购买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作为开票企业,为北京中煤顺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96份,发票金额合计571951696.90元,税额合计96715699.90元。已实际抵扣2845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2292901.80元。徐叨原系组织者、策划者,负责购买公司、联系进项发票、联系企业虚开等;徐荣华负责会计业务、部分打票、办理银行转帐等;王永芬负责日常跑腿、送发票、办理银行转帐等;潘菊琳帮助办理银行转帐;被告人徐某负责打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24日至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徐叨谦(已判)的介绍,徐叨原将自己控制的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虚开给北京中煤顺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己控制的上海赶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汝件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虚开给上海喆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00份,发票金额合计298710638.80元,税额合计50295247.87元。已全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295247.87元。

  (二)2017年6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徐叨原将自己控制的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896份虚开给上海例缸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票金额合计273241058.10元,税额合计46420452.03元。已抵扣2545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997653.93元,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19日,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例缸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978615.50元,税额846364.50元。已全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46364.50元。

  2、2017年9月20日,上海赶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阚帅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977190.27元,税额846122.33元。

  3、2017年9月20日,上海汝件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阚帅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976729.50元,税额846120.50元。

  4、2017年6月28日至8月26日,上海少权建材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上海硕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5份、上海存途实业有限公司25份、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49份、上海例缸贸易有限公司100份,以上发票合计199份,发票金额合计13858896.56元,税额合计2356012.49元。已实际抵扣125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81779.54元。

  5、2017年8月29日至10月21日,上海淳邹实业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江苏中煤盛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0份、上海例缸贸易有限公司100份、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2份、南京法纳提商贸有限公司8份,以上发票合计200份,发票金额合计19777449.60元,税额合计3362166.31元。实际抵扣158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666422.20元。

  6、2017年8月21日至10月26日,上海彤岳商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江苏中煤盛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份、山西鼎辉能源有限公司25份、山西景宝隆能源有限公司4份、南京法纳提商贸有限公司42份、周口万维商贸有限公司24份、山东晟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份,以上发票合计197份,发票金额合计10743844.08元,税额合计1790762.58元。已全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790762.58元。

  7、2017年8月28日至10月26日,上海代志商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宝塔盛华商贸有限公司50份、山西景宝隆能源有限公司50份、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50份,以上发票合计150份,发票金额合计14938576.00元,税额合计2539558.00元。已实际抵扣100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89717.00元。

  8、2017年8月29日至10月21日,上海曾塔商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江苏中煤盛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0份、上海例缸贸易有限公司50份、山西鼎辉能源有限公司50份、上海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0份,以上发票合计200份,发票金额合计19792350.26元,税额合计3369800.02元。已实际抵扣141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388741.34元。

  9、2017年9月13日至10月27日,上海汶释贸易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顺平县晨升钢材经销处79份、淄博瑞睿商贸有限公司21份、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100份,以上发票合计200份,发票金额合计19738459.60元,税额合计3355538.40元。已全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55538.40元。

  10、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8日,上海审伟工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上海阚帅实业有限公司100份、周口市万美商贸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27份、淮北市君雨物资有限公司23份,以上发票合计150份,发票金额合计14775452.48元,税额合计2511826.68元。已实际抵扣127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22545.70元。

  11、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8日,上海震民商贸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上海喆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份、山西升鑫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31份、上海世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56份、周口市万美商贸有限公司21份、周口市万美商贸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17份、周口盛欣商贸有限公司18份、上海潜涛物资有限公司9份、赞皇县亿通煤炭有限公司48份,以上发票合计1350份,发票金额合计134683913.8元,税额合计22896251.22元。已实际抵扣1297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2913597.84元。

  12、2017年11月21日和12月16日,上海意功建材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盘锦绿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50份、承德聚金矿产品有限公司50份,以上发票合计100份,发票金额合计9999580.50元,税额合计1699929.00元。已实际抵扣50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49942.0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上海樊武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汝件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赶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淳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震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彤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汝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意功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曾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审伟工贸有限公司票流、上海代志商贸有限公司票流、上海少权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空壳公司票流、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认证清单、非正常户认定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公安干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荣华、徐叨原、王永芬、潘菊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了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才顺

人民陪审员  邬贤浦

人民陪审员  胡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叶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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