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03刑初92号 许某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5
摘要:被告人许某成非法注册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湘0903刑初92号

  发文日期:2021-02-25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90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开封市尉氏县洧川镇养马寨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

  辩护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13日以益赫检公刑变诉〔2020〕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成及其辩护人梁红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许某成通过何某1(已判刑,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益阳远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代办公司注册注销、变更登记、记账、报税等业务)的帮助,受让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益阳市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何某1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益阳市华爱兆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爱兆业公司”)。何某1在明知该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邮寄等方式将该公司资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发票所需物品等交给被告人许某成。后被告人许某成将上述资料、物品及1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卖给他人。经查,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票面额为10万元,票面额累计100万元。2016年12月24日,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了上述10份增值税发票,虚开票总金额999615元,税额169934.65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成于2019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许某成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且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案件事实,且前后一致,系坦白,当庭表示认罪,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许某成通过网上找到何某1(已判决),让其代办公司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从中获利。何某1利用自己担任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益阳远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有代理注册公司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许某成提供虚假的办公场地、财务人员等资料,帮助其受让了华爱兆业公司,并在明知华爱兆业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为华爱兆业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到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面或邮寄给被告人许某成。经查实,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18日,税务机关向华爱兆业公司发放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其中81份已被分别开具给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贵州万信医药有限公司、江苏九泰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开票金额共计8080812.3元,税额1373738.2元,另29份被作废。后被告人许某成将上述中的1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经查实,该10份发票每张票面额为10万元,累计100万元,均被开具给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开票金额累计为999615.35元,税额累计169934.65元。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许某成经上网追逃后被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益阳远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办代理注销公司、记账、报税、刻章、公司工商变更、税务变更、公司年检等业务。2016年夏,“刘总”(许某成)找到他,向他详细询问了申请税票的情况,并称其能在河南厂家拿货物出来销售,但无法从河南的生产厂家取得税票给购买方,就想通过在益阳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要求他帮忙注册医疗健康方面的公司。他帮“刘总”先后代理注册或变更登记了益阳市晟铭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佳润医疗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铭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爱兆业公司等四家空壳公司,并到税务机关代领了部分空白增值税发票,他都当面或者邮寄给了“刘总”。华爱兆业公司前身是益阳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朱某。2016年8月朱某想让他把公司转让掉,而当时“刘总”说业务大急需增值税发票,需要马上注册一家公司来开发票,所以他就把益阳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跟“刘总”说了,最后谈成9000元,将益阳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华爱兆业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是“刘总”带来的。“刘总”将9000元钱给了他,就将该公司变更后的证件拿走了。“刘总”安排他领了一次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他领了后按照“刘总”微信给的地址邮寄过去了。他到河南长葛去过一次,是“刘总”接待的他,并请他吃了饭、唱了歌。

  (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他跟何某1是朋友。2018年3月底的一天,他跟何某1在长沙市××东阁华天附近的一家饭店陪河南“刘总”(许某成)吃了晚饭。

  (3)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他哥哥何某1安排他在帮创财务公司跑腿,通过何某1认识“刘总”(许某成),华爱兆业公司是他们帮着注册的。他们帮着“刘总”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再按“刘总”给的地址将发票、税控盘邮寄过去。他们没有截留领取的发票,因为税控盘不在他们手里,发票留下来也开具不了。他给“刘总”邮寄过三次增值税发票,一般是15份或25份,有时10份。“刘总”开的医疗公司,主要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是在河南做。

  (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益阳市国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朝阳分局的税收管理人员。华爱兆业公司的前身是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某。一直是何某1出面处理华爱兆业公司的涉税事宜,后来华爱兆业公司的办税员是肖某(帮创财务公司的财务人员)。华爱兆业公司一直要求增票,税务机关调查的其中一项就是要见法人代表,但何某1以各种理由推脱,所以没有给华爱兆业公司增票。她们后来在系统上查询发现华爱兆业公司每个月开票数额都是一样的,税负很低,并用农副产品做抵扣,她们便约谈何某1。当要求见法定代表人时,何某1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电话也打不通了,税务机关便将该公司转入非正常户停了票。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初,她应聘到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以她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华爱兆业公司领取了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领取后都是交给何某1处理的。

  (6)证人昌某的证言。证明他姐夫朱某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益阳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他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她在何某1的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过1个月,主要帮别人注册公司、做老板安排的事。她不是益阳市铭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爱兆业公司的员工,她的身份证和会计证的复印件等资料留在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可能这两家公司注册时使用了她的资料。

  (8)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长沙帮创财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华爱兆业公司使用她的资料不知情。她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朋友即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1。

  (9)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身份证于2016年8、9月份遗失过一次。他不知道自己怎么会成为华爱兆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也没有去过益阳。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6年7月到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老板何某1让他办理了华爱兆业公司的银行开户账号。

  (1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江苏九泰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采购部负责人。华爱兆业公司开给他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张,价税合计2919408元。后泰州国家税务局发现华爱兆业公司对她们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公司已经补缴了税款。

  (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她没有听过华爱兆业公司,也没有与华爱兆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华爱兆业公司在2017年3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留的电话号码是她的,但是她没有开具过这些发票。

  (1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益阳华爱兆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他于2016年上半年委托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何某1代理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昌某,实际控制人是他,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没有产生业务。2016年年底,他让何某1把该公司注销,何某1称有一廖姓的老板想要转一家公司,他还可以得一笔转让费。后来通过何某1联系安排,何某1带着对方的资料和他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变更为益阳华爱兆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4)证人臧某、李某、刘某2的证言。均证明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共计收到益阳市晟铭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佳润医疗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铭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爱兆业公司等四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2份,价税合计23520229元,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3417469.19元(其中华爱兆业45份,不含税金额4494564.05元,税额764075.95元,含税金额共计5258640元)。但是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没有向这四家公司支付一分钱货款,纯粹是接受这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书证

  (1)交通信息查询、住宿登记。证明被告人许某成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11月21日、2018年3月28日-29日、2019年6月4日到过长沙。

  (2)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证明益阳帮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何某1、杨某等人受委托办理华爱兆业公司的登记注册等手续,华爱兆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是冒用他人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缴销明细,进项明细和认证、抵扣明细,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益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明细表,益阳市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登记表、领用增值税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等书证资料。证明华爱兆业公司虚构交易,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18日向税务机关共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已开具81份,票面金额共计8080812.3元,税额1373738.2元,作废29份。其中2016年12月24日第一次领取的前10份连号发票,每张票面为10万元,累计100万元,均被开具给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开票金额为999615.35元,税额169934.65元。

  (4)华爱兆业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佐证被告人许某成利用华爱兆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何某1将领取的发票等邮寄给被告人许某成的事实。

  (6)在逃人员登记表、益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成经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6月1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4日被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许某成的身份情况。

  (8)本院(2019)湘09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1已判刑。

  3.辨认笔录。证明通过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何某1、倪某、何某2均辨认出“刘总”就是被告人许某成。被告人许某成辨认出帮其办理华爱兆业公司的“何总”就是何某1。

  4.被告人许某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2016年,他在网上搜索到“何总”(何某1)的工商注册代办公司,然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何总”代办公司的事情,后在益阳和长沙与“何总”各见了一次面,找“何总”以33000元或35000元购买了华爱兆业公司,并将该公司由电子公司改为医疗器械公司。他没有告诉“何总”真实姓名,就告诉其姓刘,然后何总叫他“刘总”。华爱兆业公司没有实体生产的工厂和实体经营门店,购买该公司就是为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赚钱。华爱兆业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何总”领的,领了一个月的,然后“何总”将该公司的相关手续、空白发票以及一个与开税票有关的黑色塑料四方形盘通过顺丰邮寄到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他自取的。2016年11月22日,华爱兆业公司第一次领取了15份连号发票,他只拿了号码连在一起的10张空白专用发票,然后将公司和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卖给了别人。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成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许某成找何某1是为了让其注册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的主观犯意,也证明了被告人许某成实施了将收到的10份空白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万元,直接出售给他人,且已被累计开出票面金额999615.35元的客观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成的行为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成到案后供述了案件事实,且前后一致,系坦白,当庭表示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成非法注册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成的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颖

人民陪审员  吴霞

人民陪审员  曾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廖益萍

书 记 员 符丽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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