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9]163号 2009-8-28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8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