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2008年开始享受过渡期的两免三减半。由于业务需要,公司拟变更营业执照,收取些佣金性质的服务性收入。我们的问题是: (1)变更营业执照,增加服务范围,是否影响我们的两免三减半的享受? (2)这部分服务性收入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吗?我们的理解: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文,只要我们服务性收入不超过总收入50%,应该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专管员的回答:需要我们做清楚地划分,服务性收入不能享受,生产性收入可以享受 需要我们做清楚地划分,服务性收入不能享受,生产性收入可以享受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2)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增量服务性收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影响,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该收入没有引起“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变化,我们理解可以享受优惠过渡;二是如果引起“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变化,企业将丧失优惠过渡权,且须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3)需要提请您注意的是,贵公司的此种情况与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关于50%的规定毕竟不同,该文件是对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贵公司的情况是正在享受相关优惠后,要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增加非生产性业务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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