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由财政部开发、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的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托深圳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数字证书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采取调取系统接口的方式开具。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财政电子票据填写错误需要作废的,应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冲抵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标记“已开红票”字样标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交款方已用原电子票据入账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通过短信、纸质通知书、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发送给交款人。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可以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真伪、通过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真伪并下载。深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可以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真伪并下载。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对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认无误后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报送本单位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起止号码、使用份数、票面金额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可以凭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单位以财政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五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虚开、伪造、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同一笔业务,不得既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又开具纸质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交款人及有记账需要的单位不得利用财政电子票据重复记账、乱收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三条 门诊收费电子票据和住院收费电子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财政电子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等。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一般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当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从事公益事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行“一事一审”,应当提交申请函、组织章程、民政部门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书、捐赠协议及相关可核验的其他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社会团体不得向不符合组织章程中会员构成和要求的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具社团会费财政电子票据。 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代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交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向有会费交纳义务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开具会费票据,不得将会费票据开给代交款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其他收款和其他收入不得使用会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指导,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票据及其相应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受理财政电子票据的投诉、举报。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发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财政电子票据。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交款人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深财规〔202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暂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深圳2019年开始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目前已全面完成上线应用工作,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全面应用财政电子票据,亟需制定适应深圳实际情况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以明确各方职责和管理依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有哪些? 《暂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三、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责,即一级财政管理一级票据;明确用票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用票单位自觉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二是明确管理细则。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合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细则。三是规范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开具、传输、核销、入账、归档等环节的操作,明确实行信息系统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财政电子票据闭环管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制度化管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财政电子票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体系,强化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要求用票单位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控体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四、《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分为总则,内容种类和适用范围,申领和发放,使用、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和附则7章,共42条。 第一章 总则(共8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特征、管理权限、各方职责和执行标准。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内容、种类和适用范围(共8条)。包括:票据内容、种类和各票种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和发放(共6条)。包括:申领渠道、首次办理、首次办理审核、单位变更、领用原则、发放入库。 第四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共8条)。包括:系统、开具、作废、传输、查验下载、核销、入账、归档。 第五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要求(共7条)。包括:统一规定和各票种的管理要求。本章将财政票据制度、规定中对各票种使用的要求、不得使用的情况做了归纳整理,对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第31条至37条)。 第六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共3条)。包括:日常监督、监督检查和问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共2条)。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个人能否领用财政电子票据?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存储和传输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个人不能领用财政电子票据。 六、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将承担什么责任? 《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条明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明确申请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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