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容进行调整的补充说明的函 财办税[2001]15号 2001-03-07 根据第94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军队服务社以及承包军队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等经营单位,其为军队服务的经营收入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精神,经研究,建议对上报国务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请示》第5页“属于对原政策基本不做调整、继续保留的政策共22项”改为“属于对原政策基本不做调整、继续保留的政策共21项”,并将下文中的“对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以及对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等文字删除;同时将第4页“其中:属于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的共12项”,并在下文中增列:“12、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根据94次总理办公会议的精神,取消前述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对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并相应对《请示》所附表格进行调整。 税 屋附件: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及清理意见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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