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7〕872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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