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非住宅动迁费如何纳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个人购买企业用房,已办理个人产权证(非住宅),现该房产要动迁,请问动迁费需要纳税吗? (1)《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不征收营业税:1...
个人购买企业用房,已办理个人产权证(非住宅),现该房产要动迁,请问动迁费需要纳税吗?

(1)《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不征收营业税:1、必须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费必须是由财政支付的。你如有上述文件,由政府财政支付相关款项,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取得的动迁费款项,按期5%税率征收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被动迁,其建筑物拆迁的补偿及其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既发生了房地产转让行为,又取得了转让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补偿金作为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和营业税等税费等扣除项目,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或者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如核定征收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确定。
 
  (3)根据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个人(房屋产权证为自然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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