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对于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由销售方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但是我公司在实际的操作过程的存在以下问题:被客户退回的发票,由于发票上没有任何税务局的印章,造成我公司(我公司为销售方)在办理红字时,税务局无法确认这张发票是否已经被认证过,因为目前专用发票可以网上认证,而且也不用盖认证章,这样就可能存在专用发票已经被客户认证了,然后将发票退回来以拒收为理由开具红字发票,而且要求我们重新开具正确的,而红字发票又不需要认证,税务的比对也无法稽核出这张发票的问题。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笔交易采购方可能取得两张或者更多专用发票认证,而销售方只需交纳一次销项。这会不会造成征管漏洞?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一条(三)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贵单位可以网上查询和通过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不存在购买方重复认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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