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2006年7月在汕头成立的一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当地一外商合资企业的厂房与机器设备,而不是直接受让原外商合资企业的资产。现该企业2007年度盈利,要求享受二减三免政策,但当地国税局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原外商合资企业已享受该政策,A公司不应再享受此政策,是这样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三)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按上述规定,对A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拍卖而受让取得当地一外商合资企业的厂房与机器设备,不影响受让方企业的存续性。我们理解您的问题应适用国税发[1997]71号文关于资产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受让方在资产受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受让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如果由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如果由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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