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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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1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6-04-30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2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
2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
2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35号)。
2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
2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
2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11号)。
2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
26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0]国税函发280号)。
26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200号)。
26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4号)。
265.《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
266.《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53号)。
267.《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733号)。
268.《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902号)。
2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
2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36号)。
2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85号)。
27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17号)。
273.《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55号)。
27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7号)。
2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1999]189号)。
2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0]459号)。
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沂等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2]846号)。
2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富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4]20号)。
2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
2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44号)。
2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国税发[1993]74号)。
2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17号)。
2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60号)。
2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
2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31号)。
2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65号)。
2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91号)。
2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9号)。
2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
2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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