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 现举例说明如下: (1)A公司(受让方/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2)B公司(转让方/被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现举例说明如下: (五)企业分立 2、新设分立 同时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尤其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在一般分立重组中,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 根据59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条件(三)和条件(四)中比例59号文第六条给予了明确,笔者将结合案例解读如下: 1、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基本延续了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第6号令)中的相关规定,但比第6号令中规定更详细,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两部分:相关资产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应首先测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如果已达到该比例,可分五年平均摊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对债转股业务,59号文明确了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这意味着只要债转股企业未将股份转让,可享受暂免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债转股税收负担,为更多企业债转股交易打开方便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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