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30
摘要: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87号        1994-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法规,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