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农税字第58号 1992-11-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1992年11月10日 税 屋附件: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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