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进[1997]3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6
摘要:近据部分地市反映,要求对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进[1997]031号)文中“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我们意见,“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是指集团公司比照外贸企业收购办法计算退税,即以其成员企业开给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计退税依据办理退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进[1997]34号        1997-10-16


  近据部分地市反映,要求对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进[1997]031号)文中“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我们意见,“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是指集团公司比照外贸企业收购办法计算退税,即以其成员企业开给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计退税依据办理退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