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理结论。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讨论情况如实记入《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审理会议结束后,由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当场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会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所在税务机关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调查部门送达当事人,然后按本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调查部门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部门应当在执行完毕后3日内将送达回证送回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法律文书应当通过《重大税务案件文书执行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难以完成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再延长5日。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一)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处理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机关的时间; (三)组织听证的时间; (四)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形成副卷,立卷归档。 归档资料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初审报告》、《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历次调查部门的《税务检查(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文书资料。经授权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满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调查部门提交的卷宗返还给调查部门,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稽查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部门执行完毕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执行报告》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执行完结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满前,每月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执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疑难、典型案例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