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073号 2005-02-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有关注意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中应当就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职工工资计提方法及当期应付工资计提数、资金余额情况及帐户核查情况(应详列企业所有帐户的帐号及余额;并且货币资金余额应等于同期各帐户对帐单余额、现金余额、不可动用资金余额等项目之和;资产负债表报出时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货币资金余额有差额的,应说明差额部分的资金用途,必要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等作出明示,并对纳税人经核查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作出判断。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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