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65号 2006-04-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对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开票的查账征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代开票时,已按3.3%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入库,国税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亏损、减免税或实际应缴税款少于已按3.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情况需要办理退库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年度申报应同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凭证的原件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将原件返回纳税人。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发生亏损、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低于3.3%等产生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直接在次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缴,或由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退税。 三、选择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退税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不高于原企业所得税征收税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二)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超过国家税务机关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开《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见附件)经县(区)或县(区)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传递到“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并由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机关退税凭证,向“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和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给予办理退税。 四、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8号)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此前已按《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 2006-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将代征税款征收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七、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此类退税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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