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5-08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6]431号     2006-05-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二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各地为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加强了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总局的要求,逐步减少发票印制企业的数量,并对主要票种进行了集中印制。但是,印制发票的企业数量过多,印制发票的质量参差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管理混乱,发票用品丢失、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二、[条款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收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对现有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税屋提示——第二条内容”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收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修改为”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为了适应普通发票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发票查询,普通发票应当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四、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进行科学分类,简并普通发票种类。严格审批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五、各地应当根据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印制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和防伪品印制、保管、运输等项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成品及防伪用品的印制企业,一律终止合同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印制资格。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集中印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好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     

  税 屋附件:发票印制企业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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