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396号 2006-12-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已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各地。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管理,现将有关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此次政策调整后木片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所列“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和细木工板”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以上产品的企业。对于以购进木片为原料生产加工以上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生产加工木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纳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管,确保木片是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二)企业购进木片不得开具收购业务发票,必须凭正式发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三)企业购进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后委托其他木材加工企业加工木片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5]213号)进行管理。 二、由于《通知》于8月底印发,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企业2006年1-8月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是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从账簿、凭证上进行核实判定,重点核查企业原始凭证中购入原材料的检尺码单是否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对于既生产综合利用目录产品又生产非综合利用目录产品的企业,所用原材料在账目上必须严格区分,对无法分清或经核实已改变用料生产的产品,根据《通知》规定,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不予受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 三、对企业购进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时,杂有小部分正规格材的,从2007年1月1日起,税企双方可以参照《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预先约定次小薪材和规格材各占材积比例,作为计算可享受退税比例的依据。 四、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设置专项账簿,对使用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进行单独核算管理。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大型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进原材料的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监控查验,并对所有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纳税评估管理,防止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款行为的发生。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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