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在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183号 2007-04-0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管理,扩大电子发票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电子发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严格发票管理,根据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关于在系统所属加油站推行企业衔头卷式发票的请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其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卷式发票,并于2007年6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销售发票》(以下简称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规格式样 《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票样附后)为企业衔头单联卷式打印发票,每卷100份。其规格为:宽76mm、长127mm,使用冠豪60克彩纤防伪纸印制,印制单价为每份0.055元。发票代码为113000723001,种类代码为30300,由省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维护于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的8位顺序号,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 二、《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的印制及调拨方式 每年10月初,由各县(区)加油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全年使用计划,各市国税机关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局票证服务中心下达印制通知书。同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财务处统一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全年分市印制计划,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省局按各市发票计划用量调拨各市。省局原则上一年印制一次,今年印票计划统一由河北石油分公司向省局征管处报送。 三、《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的使用管理 《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系统所属加油站的所有零售产品,并实行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即其系统加油站不再使用手工货物销售发票,只批量发售《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实行按季查验制度。 一个企业在全系统使用统一的卷式发票并逐笔开具,对发票印制、管理及税源管理都是一个新的尝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卷式发票的意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石化加油站卷式发票》的计划、调拨、发售和使用管理及旧版发票的清缴等项工作,并做好票表比对,加强税源监控。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要制定具体发票管理办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切实规范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等规定,各加油站要按月报送《发票购、用、存月报表》,有条件的可以试行按月报送发票开具明细表,以便税务机关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各地要注意总结石化加油站系统使用卷式发票在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充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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