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函[2007]550号 2007-1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二、各局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完善增值税管理,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市局信息中心将在CTAIS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版面终审权限模版,各局信息中心按照市局修改后的版面终审权限模版自行修改权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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