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6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1
摘要: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64号      2008-04-2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顺畅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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