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基本处理原则 (2)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需对两种情况核定销售额。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销售无价款结算的;第二,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若发生这两种情况,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进行: 二、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实务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7月,发生下列几种特殊应税增值税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发生在建工程业务 【例1】 依例,1月,甲公司将自产A型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产A型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 发生个人职工福利 【例2】 依例,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型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型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 (二)2月,应税货物用于“个人职工福利”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 【例3】 依例,3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C型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型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 (三)3月,应税货物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例4】 依例,4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型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型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 (四)4月,应税货物用于“分配利润”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0,000 【例5】 依例,5月,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型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甲公司自产E型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型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形式,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5月,应税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例6】 依例,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80,000元。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型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 (六)6月,应税货物用于“债务重组”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发生对外捐赠 【例7】 依例,7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F型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型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 (七)7月,应税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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