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7> 一、请问结束辅导期管理需要办理申请手续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因此,结束辅导期不需要纳税人办理申请手续,由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结束或是重新实行 二、公司有一台奔驰轿车,用于管理部门办公业务用车,请问购买时价款中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另外与之相关的维修费和汽油费是不是都能抵押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的轿车不可以抵扣进项。其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请问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丢了怎么办? 答:一、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大厅补证窗口办理。二、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宁波市市级以上并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车主姓名、车型、牌号、原完税证明号码。三、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二)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四、已经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车购税档案不齐全的,待车主补齐档案资料后办理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五、公司原有一个香港股东,现在他将股权转让给了另外一家香港公司,在这个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我企业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另外一个省份。2009年底我公司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时间较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加速折旧的情况,请问我公司应向分公支机构还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备案?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的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根据来信所速,你公司购进生产设备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加速折旧规定的,应由你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际处理时,你公司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一个月合,由总机构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的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我公司将一辆小汽车处置给公司职工个人,处置价格低于财务账面价格,这部分差价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因此,你公司处置车辆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八、企业计入企业营业处支出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哪些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1994]第221号)规定: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到,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九、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十、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十一、我公司注册在保税区,会计人员经常在宁波市区,我公司需要开具纳税证明,能否向宁波市区的某个国税局进行申请? 答:根据《跨区通办办税服务指南》,从2010年8月16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保税、大榭八个区域内实施涵盖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的“八区跨区通办”工作。纳税证明属于跨区通办事项。你公司可以到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证明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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