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6> 一、我单位是既有销售货物又有维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这样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你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销售额是50万还是80万,应根据销售货物和维修业务的比重进行判定。 二、请问车辆发生过户应如何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有如下规定:车辆发生过户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机关留存。主管税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三、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四、企业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相关支出凭证,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是否一定要经融机构代付工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6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第4号)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非居民企业与国内企业发生代扣特许权使用费业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我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成立,现在正在建设期间。公司还未发生收入。建设期发生的费用一是在建工程,二是长期待摊。请问:一、是否要进行2010年企业所得税清缴?二、长期待摊是否需要调整应缴税额? 答:第一,企业自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开始,就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无论是否有收入。第二,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九、以统借统还方式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借款,如果集团公司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是否就不需要交营业税?如果集团公司不需要交营业税,下属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就无法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据,请问我们收到收据的这部分利息拿到国税局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出具什么证明材料? 答: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但是,该行为需要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十、股东退出股份时,价格如何确定?如何纳税?如果股权无偿划拨,如何纳税? 答:股东转让股权时,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权无偿划拨,应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有以下3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条例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时是否要确认转让收益,该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而特殊重组中,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以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上述规定,企业重组需进行股权转让或清算处理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仍应遵从上述清算股权或正常转让处置股权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清算与正常转让处置股权时,对这部分所得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一、我公司是上海一家公司在宁波设立的分支机构,请问是否需要申报年度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支机构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不需要申报年度所得税。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请问网上申报如何办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网上申报可登录国税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步骤为:点击首页“办税服务”中的“网上税务”或“推荐栏目”中的“网上税务”,选择“1号服务器”或“2号服务器”,输入纳税人识别码和密码后即可进入申报界面进行申报。纳税人的登录密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取得。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