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2011年热点财税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葡萄酒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得情形。

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5>

  一、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出售一批固定资产,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不再反映1%减征额。

  二、我公司是一家文具企业。生产塑料制品时产生的不合格品,重新粉碎成塑料粒子,一部分循环使用,一部分直接出售。回料入库成本使用的是出售价格,与本期领用的成本相差较大,两者的差异等于计入本期生产成本,这部分差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合格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边角余料暂估入账通常按照重量乘以买价确定。即使暂估金额不准确也只会影响存货的成本。如果这些存货跨年度销售,会影响不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总体上不会影响应纳所得税额。上述差异只会影响不同年度的会计利润和不同年度的所得税,与增值税无关,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三、我公司为饲料经销企业,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一、二条规定,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列举五类产品饲料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其中第(一)项属于免税范围的“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可见,贵公司销售进口“鱼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

  四、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税。但对库存不实或对库存进行清算分配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我是个体工商户,想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税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六、我公司目前为了开拓市场,将样品小量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请问是否要交税,需要开具发票吗?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根据客户是否需要而定,但如果客户是个人消费者或者赠送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商品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七、我公司通过红十字会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50万元,请问能否全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的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本公司购进软件可按几年摊销?

  答:根据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九、我公司是新核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对于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该笔税款在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下文规定民政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的专门用途,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十、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答: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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