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4> 一、我公司计划投产利用煤渣等废渣生产砖等建筑材料,相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企业自产销售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和税法要求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税法上研发费用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2、企业会计处理时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税法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3、财务核算中,企业研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4、在财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的折旧费,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时只包含机器设备的折旧费。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也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四、企业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征税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费用支出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是全部调增,还是只对征税收入的部分调增? 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对相关费用的扣除规定了相应的比例。因此,当这些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不应仅就征税收入对应部分调增,而是全部调增。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超标是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既涉及企业所得税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首先,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两个标准:一是基数。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二是缴纳比例。计税工资的10%--12%。再次,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也是两个标准:一是基数。不超过本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缴纳比例。计税工资的10%--12%。 六、企业停止使用的设备,企业停止计算折旧,但在后期对该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时,该批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是否需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请问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有偿转让给其他使用人,其转让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什么情况下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2、是否属于可以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判断标准:第一,合理的经营目的。第二,通过正常的销售方式或销售渠道。第三,销售价格要公允。 3、对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4、对属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5、对不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在证据的认定方面,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一点,需要关注审批时限要求,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八、请问因质量问题向购货方支付的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九、我司向瑞典公司购买一台设备,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设备所需用的软件费用,合同分开订立,请问软件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我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十、中国境外的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该如何计算其发生的劳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同时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十一、我公司注册在保税区,财务人员经常在宁波市区,请问年度所得税申报可以在宁波市区的某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根据《跨区通办办税服务指南》,从2010年8月16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保税、大榭八个区域内实施涵盖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的“八区跨区通办”工作。年度所得税申报不属于跨区通办事项。你公司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 十二、你好,老师,现在是不是要换发票专用章了,什么时候要换好,老的还能用吗? 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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