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2011年热点财税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葡萄酒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得情形。

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3>

  一、我公司生产后,产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我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你公司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业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的相关手续。

  三、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有什么区别?

  答: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但有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及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能不能享受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的旧固定资产,并且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或外购的旧固定资产,都只免税不退税。

  六、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资及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收到的资金属于何种劳务收入,应确认多少款项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七、我公司直接投资于其它企业(均为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否扣除?

  答:贵公司该笔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这笔费用可以扣除。

  八、请问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九、我司购电脑1台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这补贴的金额是不是做到补贴收入去?年底是不是要调整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旧换新的补贴,国家未规定不计入损益,所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以旧换新的补贴,应作为其他收入——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我公司与一家非居民企业订立的一份合同中既含有境外设计费,又有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并区分清楚境内、境外所得。

  十一、听同行说2011年通信费300元/人,可以在税前列支,可是我网上找不到相应的文件,是真的可以扣除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十二、我单位原先核定的是电脑三联商业货物销售发票,现发票改版后应使用哪种发票,是否需要另外申请,开票软件是否需要升级?

  答:根据《宁波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甬国税发[2010]120号),通用平推式机打三联发票(规格190mm*101.6mm)适用于工业、商业货物销售(含砂石灰、成品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水费、统一收购业务。因此原电脑三联商业货物销售发票对应新版的通用机打三联发票(190mm*101.6mm)。原有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发票限额与发票数量不变的,无需再另外办理手续。使用通用开票软件开票的,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网站www.nbtax.gov.cn软件下载目录免费下载该软件安装升级包,并根据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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