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2011年热点财税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葡萄酒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得情形。

   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审核版<201101>

  一、我公司(生产性企业)收购当地的茭白叶(茎秆)、木屑等并初加工成为燃料棒,销售给生产炭棒的企业。听说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可免增值税,问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文件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规定,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为燃料棒,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综合利用产品的半成品(产品目录中炭棒的原料),不属于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炭棒),你公司不生产炭棒,故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优惠。

  二、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我公司通过淘宝网销售商品,根据淘宝公司有关规定,购买者可用其淘宝积分抵顶部分价款,比如购买100元商品,购买者只需支付80元,另外20元由淘宝公司支付,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是否要开票给淘宝公司?

  答:对此种经营行为,销售方实际并没有提供折扣,而是淘宝公司替购买者赞助了部分货款,所以销售方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向购买者开具发票。但开票金额只能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部分,差额部分则以销售方开具收款收据给淘宝公司的形式体现。

  四、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与应税项目相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若属于福利性质的服装费支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请问我公司购买的一批字画、古董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当前企业对派遣劳务工的需求很旺盛,而派遣劳务工的流动性很强,因此企业为了保持派遣劳务工的相对稳定性,采用直接发放加班费、奖金和相应的福利待遇,没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请问这部分支出应该如何处理,能够保证企业能够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二是临时用工的劳务报酬。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我们强调的是企业与职工的雇佣关系,就是签订了合同。对劳务报酬的税前扣除,我们强调的是合法票据。建议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派遣劳务工的加班费、奖金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七、纳税人按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的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全部要求,同时又可以加计扣除,请问这两个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九、请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十、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能不能享受中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十一、我公司注册在保税区,财务人员经常在宁波市区,纳税申报时往返奔波很麻烦,请问有什么方便的做法吗?

  答、根据《跨区通办办税服务指南》,从2010年8月16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保税、大榭八个区域内实施涵盖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的“八区跨区通办”工作。纳税申报属于跨区通办事项,所以你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区域内的任何一个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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