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热点问题<201108> 一、我公司经营葡萄酒的批发零售业务,今年5月曾将购进的部分葡萄酒发放给企业员工,请问是作为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葡萄酒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得情形。 二、我单位有一批低值易耗品需要处置,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在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进项税转出还是应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的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做视同销售;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的,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且该自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②出口货物明细单;③出口货物装货单;④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五、我公司本月根据合同规定收到一笔房屋出租款,租赁期限为2010-2011年2个年度,请问收入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应在取得出租款的当月确认收入。 六、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到现在还是没有全部扣除,今年听说有了新政策,是不是可以在今年全部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你公司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税前扣除。 八:企业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能否作为股息、红利收益免征所得税? 答: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短期投资行为,获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按章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我单位在证劵公司购买了基金,该基金分红后我公司收到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1、对证劵投资基金从证劵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劵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劵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基金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我公司委托外国企业进行的技术检测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委托的外国公司如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全部技术检测服务均发生在境外,则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我公司注册在保税区,会计人员经常在宁波市区,我公司需要开具纳税证明,能否向宁波市区的某个国税局进行申请? 答:根据《跨区通办办税服务指南》,从2010年8月16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保税、大榭八个区域内实施涵盖六大类二十项涉税事项的“八区跨区通办”工作。纳税证明属于跨区通办事项。你公司可以到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证明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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