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8-03
摘要:对合资企业按中、日双方投资者约定,在接受中方以资产重组形式出资过程中发生并承担的人员费用,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可以在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时,从支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65号        2005-08-0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1号)及补充材料收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企业)是由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方)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称日方)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合资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接受中方以其核心业务经营资产作价投资,并承担与中方投资资产相应的债务及其他经济和法律义务、责任。

  为此,中方、日方和合资企业三家就有关人员重组费用签署了重组协议,作为合资合同的补充协议。按照重组协议,合资企业将承担的人员重组费用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裁减人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等;

  用于两类人员:

  一是用于补偿中方合资以前离、退休和下岗人员的费用;

  二是用于补偿在2007年以前被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

  经中方和合资企业证实,合资企业支付的上述人员重组费用未通过调整中方对合资企业的出资额等方式得到补偿。

  关于合资企业负担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对合资企业按中、日双方投资者约定,在接受中方以资产重组形式出资过程中发生并承担的人员费用,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可以在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时,从支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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