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204号 1999-05-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经营收入时必须统一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用票数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自印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