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2012-10-26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01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删除第四条。第三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于首笔业务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 (二)[条款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税屋提示——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事项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二)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附列资料(附件二)。 三、办税服务厅负责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并于当日受理办结。 [条款修订]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在《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附列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留存复印件。同时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税屋提示——第三条中的“在《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增值税备案事项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附列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留存复印件。同时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在《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留存复印件。同时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四、[条款废止]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等栏目;小规模纳税人才可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第2项“应税服务扣除额本期发生额”等栏目。 五、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 1.《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表》 2.《增值税有关事项备案登记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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