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促进企业对外投资

来源:涉外税务 作者:王金城 孙亚华 人气: 时间:2013-06-11
摘要:一、我国现行的税收抵免制度 (一)现行制度以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为基本构件 就国内税法而言,税收抵免实体性规定主要体现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于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

(四)简化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操作指南》规定的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认方法,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看甚为严密,很有必要,但过于复杂、不易操作,以致对外投资企业反映申报难、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确认难,制约了税收抵免管理效能的提高。其实,除源于国际避税区以外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审核、确认都可以简化。且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目前并不缺少可供选择的、简化的方法,而主要是有待决策层作出可以简化的判断。或许按简化方法确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方法相比有些差异,但也只是发生在国家与企业利益上的、微量而可控的增减变化,再无其他消极影响。
 
三、以服务企业对外投资为出发点,优化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不仅要完善政策,还要优化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机制应以服务企业对外投资为基本出发点。目前存在的一些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问题,虽然成因有异,但主因还是相关法制、机制建设滞后。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从加强法制、机制建设入手。
(一)需要抓紧健全税收抵免程序法
我国税收抵免程序法建设滞后,制约了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体系、机制的构建,影响了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效能的提高。现在,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或由国务院发布单项行政法规等途径,在高位阶和大空间上,法定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的相关主体,法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定管理与服务的运作规则和程序。进而,为构建社会化、国际化、科学化的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构建多主体常态化、联动化、高效化运作的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税法支撑和保障。

(二)需要尽快谈签、修订国际双边税收协定
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江苏统计年鉴—2010》反映,江苏省2009年核准的332个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分布于186个国家或地区。但如前文已述,我国到2011年3月才与96个国家缔结了税收协定,而且仅对其中几个国家承诺税收饶让。这不仅使我国目前实施的税收抵免成为单边行为,而且使许多企业从别国获得的所得税优惠没有享受税收饶让的税法依据。为此,我们建议加快对外商谈签订新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尽快与现有协定国商谈修订协定,进而就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税收互惠(税收饶让)、税务互助、情报交换、国际协调等做出全面、对等、机制性的安排,以便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更普遍、更及时、更有效的涉税服务。

(三)需要创造条件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税收抵免管理相对滞后、比较被动,其原因之一就是难以及时掌握企业对外投资的初始信息、过程信息。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需要创新,亦即不必依循立法强令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习惯思维,而要通过创建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来实现。实际上,税务机关所需的企业对外投资全部初始信息和部分过程信息,通常已为政府有关部门所占有,且有关部门一般也不拒绝向税务机关传递。但是传递义务尚未法定,传递机制远未形成,传递方式比较落后,所传递的信息效力如何也难以判定。故有必要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以完善后的税收抵免程序法为依据,创造条件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以电子化手段为支撑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在尽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满足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的信息需求。

(四)需要加强国税、地税两个部门的协调协作
优化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需要国、地税务机关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其必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排除部门执法差异;
2.提高各自管理效率;
3.降低共性服务成本;
4.优化社会反映。在一地多家企业联合投资于境外同一国家、甚至同一项目,而这些企业又由国、地税务机关分别管辖时,这种协调、协作更显得不可或缺。倘若近期仍然不能改变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格局,那么,就必须将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作为重要事项纳入现有的国、地税务机关的协调、协作机制。

(五)需要造就多功能的国际税收信息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际税收的机构应该成为我国国际税收信息中心,省、市两级国、地税务机关主管国际税收的机构应该联合建立我国国际税收信息中心的分中心。国际税收信息中心的职能应该比国际税收情报中心更宽泛:既收集信息,又发布信息,也代为查证信息;既为主管对外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服务,又为从事对外投资的企业服务,也为各级政府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服务;既联系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又联系外国政府税务机构,也联系国际税务中介机构。现在基层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难度和风险,主要源于缺少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和难辨资料真伪。解决这个问题,不应依靠向纳税人反复重申税法有关规定包括处罚规定,也不宜让纳税人多次提供境外涉税资料,更不可能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开展跨国税收调查。其最佳路径就是由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因此,为加强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须尽快将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主管机构打造成多功能的国际税收信息中心。

(六)需要完善税务机关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体系
我国税收管理与服务体系尚在完善之中,其中与税收抵免有关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更需完善。
1.完善企业对外投资基本资料管理体系。分户、分项目、分层级建立对外投资业务从境内核准到境外终止的全程涉税资料,为开展税收抵免管理与服务活动奠定基础。
2.完善境外所得申报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所有境外项目,无论盈利与否、分配与否、分得的利润汇回境内与否,均按年度进行境外所得申报,以使该申报保持完整性、连续性。
3.完善税收抵免统计体系。建立统计项目之间、统计项目与申报和核算项目之间的逻辑联系,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报表,使之成为税收抵免真实情况的科学反映。
4.完善税收抵免管理凭证体系。对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境外涉税凭证或填制的境内办税凭证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凭证的种类、名称、格式、标准加以整合、规范和统一。
5.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职责,由国际税收主管机构负责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施行管理,并承担国际税收信息中心职责;由所得税主管机构负责所得税法的施行管理,并“扎口”负责同级机关与税收抵免有关的各项管理与服务事宜。
总之,我国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抵免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还不够完善,需要以促进企业对外投资为主目标,进一步加强税收抵免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需要以服务于企业对外投资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税收抵免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
 
作者简介——金城、孙亚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章出处——《涉外税务》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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