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纳契税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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