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是否必须一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9-16
摘要:《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问:税务局要求所得税收入必须和增值税收入一致。如果财务报表的会计期间执行的不是自然月(比如按445周),是否一定要调整为自然月才可以?
  
  答:《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称的会计期间(445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期间,需要进行调整。
  
  另所述“税局要求所得税收入必须和增值税收入一致”,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不一致情形,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规定存在差异,如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非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按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却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这时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一定大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如出现两报表收入不一致情形的,建议将形成差异情况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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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

秦海英     伊力沙提                                2011年2月25日

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必须与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两个因素造成:  
一、两项收入各自包涵的项目内容差异:我们先来了解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由哪些内容构成。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项目: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⑴ 销售货物;
⑵提供劳务;
⑶让渡资产使用权;
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销售收入;
⑹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⑺包装物出租收入;
⑻其他。

二)视同销售:
⑴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⑵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劳务,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相一致,同时又发生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业务,显然会产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金额。这就是说主营业务收入中即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又有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报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二、两者对同一销售对象确认收入口径不同而产生差异。对于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也会存在两表收入(仅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例)不同情形。这是因为在确认收入时,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会计核算基本相同,较注重商品风险转移、商品管理权等。企业所得税中的确认收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对此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

由此可见,增值税是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来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按照销售方式确认收入,两者由于对同一销售对象确认收入口径不同而产生差异,这也是客观原因所致。

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的差异分析

秦海英                                       2011年3月22日

   在实际工作中,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一、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一般不会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税销售额收入的外延,因此该项疑点应重点分析。在征管状况分析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增值税销售额收入正确,所得税营业收入错误。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的管理日趋完善,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相对真实可靠,有些纳税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人为少计所得税收入;

   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在中小企业中,为提高征管质量,降低零负申报率,在当期进项税额一定时,人为提高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从而造成了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所得税营业收入;

   3.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不正确。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通过在征管系统中对两项收入申报的落实分析,系统只就增值税销售收入月度发生额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季度发生额进行累计,得出全年累计数,并不默认期末或年度申报表上填写的累计数。有些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漏填或错填本期发生额,也导致两项收入都不正确。

   二、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
    由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中含有非应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帐务处理上,视同销售收入只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而未作收入处理,还有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计入了营业收入,所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一般情况下属于正常。但通过落实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纳税人为少缴增值税而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这种现象发生较少,对于开具发票不规范企业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发生;

   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有错误。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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