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09
摘要:  深圳地税小微企业简并征期   根据深圳地税局规定,为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从10月1日起,正式简并纳税征期,对深圳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从原来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10月实施的重要中央财税法规提示   1...

  深圳地税小微企业简并征期
  根据深圳地税局规定,为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从10月1日起,正式简并纳税征期,对深圳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从原来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10月实施的重要中央财税法规提示
  1、10月起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
  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10月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执行新规定
  9月26日,财政部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用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保障考生和考试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从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试题的传递和保管、考试实施、考试信息管理等对会计从业考试进行了统一规范。

  3、10月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新的防伪措施
  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4、10月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执行新规定
  8月2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规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形式、管理等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以更加切合实际、服务会计人。

  5、10月起又一批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免增值税
  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名单中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6、10月起降低20个行政事业性项目的收费标准
  8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降低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

  7、10月起上海自贸区三年内扩大服务业开放
  9月1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 种
备 注
10
1-22日
1-22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
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
日,顺延七日至22日
201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
10月份出口退(免)税
地税征收
10
1-17日
1-17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
1-22日
1-22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
日,顺延七日至22日
2013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