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254号 2006-10-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6]12号)悉。 在代理进口中,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委托进口单位两个单位名称,若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代理方”申报抵扣税款的,则表明“代理方” 事实上从事自营进口业务。 因此,对于“代理方”将此货物转让给“委托进口单位”时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此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