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地税函[2013]337号 2013-10-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附件1)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2)等文件(详见附件1、附件2)精神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认真执行。 一、关于取消具名发票行政许可审批问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按照国发[2013]19号)文件要求,明确取消印制具名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项目,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用票单位要求印制具名发票(冠名发票),不再需要报请税务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具名发票的范围包括印有单位名称、标识或套印含单位名称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上款所述“符合条件的用票单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用票单位。对该条规定中 “发票使用量较大”的量化标准为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45号)执行,即:正常领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门票等特殊情形除外),申请领用具名发票的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 加强具名发票行政许可取消后的管理,现明确对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票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予审核确认。具名发票的范围包括印有单位名称、标识或套印含单位名称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对于印制具名发票需“发票使用量较大”的要求,仍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45号)的规定执行,即:正常领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门票等特殊情形除外),申请领用具名发票的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 二、关于具名发票印制流程 (一)申请印制新增具名发票印制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用票单位要求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出示《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附件3)、发票票样、发票专用章印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资格审核,确认内容包括:即用票单位 (1)具名发票的联次、规格、墨色等元素是否符合《浙江地税发票样本》的要求。 (2)该纳税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等要求规定。 (3),发票使用量是否符合浙地税函[2013]245号文件规定的发票使用量要求;。 二是票样确认,即新增具名发票的票样(联次、规格、墨色等)是否符合《浙江地税发票样本》的要求。 3.对符合要求审核确认无误的纳税人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逐级确认,将电子版申请表、票样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及票样报送至省局(征管处)。,将纸质的申请表、发票专用章印模及票样各一份应同时报送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4.对票样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照《浙江地税发票样本》调整票样,再行申请印制。 5.对各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上报的印制申请,省局(征管处)再次进行票样通过《税友龙版》确认票样后,由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编制发票代码,组织印制。 6.新增具名发票的票样确认期限为20日。 (二)继续印制具名发票流程 1. 非新增具名发票继续申请印制的,用票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资格审核。 2.具名发票印制计划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因此,《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中的具名发票印制计划应为10万份(含)以上。但是,用票单位在一年内因用量增加补报印制计划的、旅游门票、因“营改增”而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发票等特殊情况除外。 3.对资格审核无误的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将《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报送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把关并组织印制。 三、关于具名发票印制和结算配送 (一)具名发票印制任务下达 各地上报具名发票印制计划后,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原则上将印制任务下达至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承印确有困难的,再调剂至各相关定点印制企业。 (二)具名发票结算配送流程 1.具名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制企业将《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传真至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2.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及时在《税友龙版》中将具名发票发放至各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用票单位办理领购手续。 3.主管地税机关打印发票出库单交用票单位,出库单包含印制费金额、收款单位及账号等信息。具名发票印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1998]409号)核定工本费标准(附件4)的78%确定。 4.按照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用票单位根据出库单结算具名发票印制款项。结算后,用票单位与具体承印的印制企业联系配送事宜。 四、其他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以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用票单位申请印制计划之日为准。 附件: 1.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略) 2.具名发票(除彩印类外)印制费结算标准(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