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全文废止]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1987-03-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全文废止。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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