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发[2014]21号 2014-6-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人民武装部: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发扬我省双拥共建的优良传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我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好做实,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军区 2014年6月24日 山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晋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和安置随军家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省军区系统负责提供随军家属就业的相关信息;组织、编制部门负责核实、确认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数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就业安置工作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组织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等经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负责为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税费减免。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根据军人和家属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随军家属接收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根据军人和家属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相应事业单位空编情况统筹协调,在6个月内办理随军家属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中央驻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进行安置;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协调中央驻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岗位进行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明确接收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属以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按分级安置、对口安置的原则分别承担随军前属于中央直属和省属以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随军家属安置。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拿出3%左右的岗位择优录用随军家属。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办理安置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按规定给予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招录随军家属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及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妇女工作、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 第十八条 驻晋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九条 对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政府给予适当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已经实施生活补贴的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未实施生活补贴的市,应尽快实施。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下一年申请、审核业务。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下一年度起停发生活补贴:1.户籍迁出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域的;2.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3.配偶牺牲、病故或退出现役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通过各种就业渠道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6.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驻晋部队每年10月底前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由省军区、各市军分区(警备区)汇总各部队情况,同时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晋部队专题研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下达次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安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口安置的,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接收工作;属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口安置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在次年12月底前完成就业接收工作。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管武装巡视工作,列为“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和个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落实督导,查找整改问题;第四季度进行总结讲评,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以上安置政策:1.档案弄虚作假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的;3.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4.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行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驻晋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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