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4]868号 2004-07-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失效。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通知下发后,鉴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税 屋附件: 1.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3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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