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
7.2.1 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2018年5月1日前,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7.2.2 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7%。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17%税率调整为16%,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6%。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6%税率调整为13%,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