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产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我们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因对外投资而向银行或个人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问:我们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因对外投资而向银行或个人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