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05
摘要:同意对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壹壹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中的“朝阳国税局”修改为“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


  经研究,现就我市部分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壹壹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zip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范围内跨区、县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酒便利(北京)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2家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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