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月25日消息,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5年年末时也曾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相关话题——营改增全面推开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影响一览 那么,剩余的这四大行业做好“营改增”的准备了吗?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从上海开始试点以来,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 以上涉及的行业看上去很多,但实际仅约四分之一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仍有四分之三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别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显然,以上这四大行业会影响到中国的GDP、投资、就业等多项因素,十分重要。 从税收的基本原理看,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着许多优势,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重复计税。 然而这样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税制改革,为何在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呢? 相关话题——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 增值税央地分成比例将调整 “营改增”难点
笔者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一直在跟踪及研究这一项税制改革,其中也接触到了大量改革涉及的行业、企业及相关部门。总结而言,难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二,财政的承受能力问题。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为30850亿元,同比增长7.1%,扣除“营改 增”转移收入因素后增长2.5%。而2015年8~11月的数据显示,除10月份国内增值税为2779亿元、同比增长2.3%外,其余月份国内增值税呈同 比0.3%~4.7%的下降趋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一些企业反映其“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了,但宏观数据显示,我国增值税的总量呈下降趋势。当金融、 建筑、房地产等四个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畴后,如果新增投资导致抵扣项目较多,则有可能由于实现了抵扣链条的相对完整性,从而减少了增值税的税额。那 么,在增值税税收总额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推行这项税制改革必然要考虑我国财力的可承受性问题。而一国的财力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所以是政策 推进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第三,我们要考虑未来需要“营改增”的行业是否做好了准备。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显然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营业税 仅需单向思维,用计税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即可,但增值税则必须要双向思维,既需要考虑到销项,又需要考虑进项,还需考虑销项与进项之间的平衡。但企业的 税务管理人员要从营业税的管理思维转变到增值税的管理思维,则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坦率地说,我国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对税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通 常一个企业连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都不设置,不少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是兼职的,税收与投资、价格、会计、法律等不同部门合署办公,营业税纳税人由于营业税的计 税方法简单更是疏于税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更不要说搭建分层级的税务管理架构。 因此,“营改增”使一些企业短期内难以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此外,例如金融行业等,由于产品多样、交易频繁、系统复杂,所以难以核实增值税的销项与进项,也会增加其适应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在建筑、房地产、金融及生活性四大行业中,建筑业的重视程度较高,其前期准备得比较充分,这有助于其顺利实现“营改增”。 “营改增”势在必行 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考虑,都必须认识到,从大的改革方向看“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根据2014年OECD国家的消费课税报告,截至2014年世界上已有160个国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 较,其可以实现出口退税,消除跨境贸易及服务的重复计税,而营业税则无法实现。我国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激励下,大量的中资企业在走 出国门,假设无法与国际上的主体税种融合,则会大大削弱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自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立法以来,已过去了8年时间,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仍未立法,这与其功能定位是非常不匹配的,从完善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角度看,增值税立法是必然要走的一步。“营改增”是增值税立法中的一部分。 第三,我国长期实行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制,已无法满足现代服务业与货物融合的产品组合,容易造成重复计税,并且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 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的管理模式,也难以满足我国《深化国税、地税体制改革方案》的整体要求。 因此,基于以上背景,我国应尽快实现全行业“营改增”的税制改 革。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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