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整合了之前营改增的政策,并将以前的政策废止,今后,增值税就是两个基本政策,一是营改增,即财税〔2016〕36号,一是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以后增值税看这两个文件就可以了。 文件一如既往,包括四大部分:
今天重点介绍有关事项的规定,兼顾实施办法和过渡政策,不讲跨境服务。 下面介绍第二个附件:有关事项的规定,属于以往已经营改增的政策不提及。 【政策】关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存款利息。 【解读】与营业税一样,企业存款利息不征收流转税。但要注意存款不等于金融理财产品。 【政策】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解读】贷款利息收入包含了相关理财顾问性质的收入,贷款利息没有规定差额纳税,与营业税一样。企业获得的资金占用费、贷款利息也应该按此纳税。5.1以后企业收取的利息也按以上规定。 【政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解读】全额征税,没有差额纳税,但代收代付的资金关系不属于收入。 【政策】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与营业税政策一样,实施差额纳税,注意企业的金融商品也应该按此纳税 企业的金融产品举例:股票、期货、外汇等。 【政策】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与营业税政策一样,代理业务实施差额纳税。例如外贸代理,收取代理收入,可以减去支付给政府的行政事业收费。注意不能减去支付给第三方企业的服务费。 特别提醒:税务规定的代理不是看名字,是看业务。经纪代理的特点是有第三方。 【政策】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读】旅游服务可以差额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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