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 一是人工费进项税很难抵扣。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聘请大量工程施工队的情况,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进项税较难抵扣。 二是部分地材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部分地材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自来水;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上述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3%,而不是11%,甚至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发票。 三是之前购进设备进项税很难抵扣。比如,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无法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可能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例如资质共享问题,集团性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共享方式承建工程项目,子公司以母公司资质中标,子公司以其他子公司资质中标,关联公司之间资质借用与共享,与外单位之间资质共享等。“营改增”前税款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在不少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通常未追究。此种模式下合同流、现金流与发票流或不一致,“营改增”后或将出现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六项建议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一,立即着手进行现状梳理。 企业应尽早梳理涉税业务流程,确定“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区域,完成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整理,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应对方案;厘清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类型,以及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包括材料设备成本、融资成本、设计成本、人员成本、主要税金、其他成本等),分析各项成本所占权重和各自的票据取得情况。 第二,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采购成本管理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是价格的高低,更应该重点关注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状态,在评估选择供应商时应该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成本负担。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 “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不应再采用原来以营业税等价内税为基准的合同版本。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合同的相关涉税条款约定不明,难免会产生纠纷。因此,建筑企业应对合同版本作出必要的梳理和调整;具体工作时,应注意区分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合理确定相应的招标采购流程、设置价款支付条件。 第四,开展营改增专项培训。 在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对于增值税的了解较少,因此对相关人员开展增值税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企业需根据具体业务,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进行“营改增”相关培训,动态更新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法规的最新进展。从实践来看,单次培训有时很难达成上述预定目标,因此企业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多轮重复和层层深入的方式予以推进。 第五,优化税务岗位设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税务岗位设置,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缴纳的准备工作。 第六,及时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确保合规操作。 增值税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应涵盖增值税重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收入时点确认、价外费用处理、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范围、进项税额的转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等;增值税日常工作管理重点应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客户信息的管理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涉及增值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调整和管理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等。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